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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企業社會責任準則(BSCI)-行為準則

有鑒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人權共同宣言、聯合國關於兒童權力與消除各種形式的婦女歧視公約、聯合國全球公約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指導條例,
BSCI行為準則旨在達到一定的社會與環境準則。供應商公司應確保以BSCI會員名義參與到最終制造階段的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下級承包商也應遵守本行為準則。以下要求非常重要,並視發展階段執行:

1. 適用法律

所有可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公約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關強制性規定均應遵守。

2.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所有員工自願組織並加入工會以及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力應得到尊重。若在一定情況或一些國家中,與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有關的權力受到法律的約束,類似的獨立且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權應給予全體員工。應保證員工的代表可以在工作場所與員工接觸。--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135以及154條。

3. 禁止歧視

有雇佣,有償勞動,獲得培訓機會,終止工作或者退休時,任何源於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社會等級、社會背景、殘疾、民族與國家起源、國籍、工人組織(包括工會)的成員身份,政治性的協商、性取向以及其他任何個人情況的歧視都不應存在。--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111、143、158以及159條。

4. 補償

按固定的工時數、加班工時數以及加班級別支付的工資應達到或超過法定最低標準以及(或者)行業規定。不得違法、未經授權或者懲罰性扣除工資。若法定最低工資以及(或者)行業標準達不到生活費用的要求並提供一定的附加可支配收入,應進一步鼓勵供應商公司向員工提供合適的補償以滿足他們的需要。不得將扣除工資作為懲罰手段。供應商公司應確保,向員工明確說明工資與福利補償的數額並按時支付;供應商公司還應確保,工資與福利應完全遵守所有可用法律而且報酬支付方式應採取對員工便利的方式。--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131條。

5. 工時

在工時方面,供應商公司應遵守可適用的國家法律與行業標準。每週最高可承受的工時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但不得固定超過48小時,並且每週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小時數應完全是個人自願的,並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每一個雇員在連續工作六天後至少有權休假一天。--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14條。

6. 工作場所衛生與安全

應建立一套有關聯業衛生與安全清晰的規定與程序並加以遵守,尤其是有關個人防護設施、清潔的浴室以及獲得可飲用水的規定與執行。如果可能,也應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工作場所的規定與條件以及宿舍的條件不得違背基本的人權。特別是年輕工人不應在惡劣,危險或者骯髒的條件下工作。--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意見第164與190條。

此外應指出,應任命負責全體員工康與安全以及負責執行BSCI健康與安全要點的管理代表。全體員工應定期接受可記錄的健康與安全培訓。此外,新就任以及再次安排就職的員工應再次接受上述培訓。應建立尋找、避免或者應對潛在全體員工健康與安全威嚇的體系。

7. 禁止童工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公約以及(或者)國家法律,童工是被禁止的。在各種不同的規定中,應採取最嚴厲的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兒童。類似奴隸或者對兒童的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是被禁止的。年輕員工的權力應得到保護。若發現符合上述童工情況的兒童在工作,供應商公司應制定挽救正在工作的童工的措施和程序,並以文件的形式出現。此外,供應商公司應提供當的支持來呆證上述兒童進入學校直到成年。--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以及182條以及推薦見第146條。

8. 禁止強制勞動與惩罰性措施

任何形式的像犯人一樣的強制勞動是違背基本人權的,是被禁止的,例如收取定金或者在聘用開始時扣留員工身份文件。

9. 環境與安全問題


有關廢物處理、化學品與其他危險物質的處理與銷毁以及排放與污物處理的程序與標準必須達到或者超過最低法定要求。

10. 管理體系

供應商公司應制定並執行一個社會責任措施,一個管理體系來確保BSCI行為準則得以遵守並且能够採取在商業活動中反賄賂/反腐敗的措施並加以執行。在管理中,應採取正確的措施,定期回顧行為准則,向全體員工說明行為準則的要求,從而獲得正確的執行和不斷的改善。應加強員工對違反行為準則的行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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